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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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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20:胞弟冒名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能否作数?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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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淑芬律师,武汉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现任宜昌市巾帼律师维权服务团成员、宜昌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宜昌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宜昌市创客法律服务团成员,连续多年被评为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执业十八年,经典案例上百件,深受当事人好评。先后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具备熟练处理重大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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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多年归来,莫名已被离婚

      李某与王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李某婷。李某结婚后为谋生活一直在深圳打工,两人长期分居两地,李某每月固定寄给家里500元家用。2001年6月,王某用电话联系李某要求其回家办理离婚登记,李某没有同意,王某便与李某的双胞胎弟弟李小某联系,告诉李小某说其哥哥委托他帮助自己办理离婚手续,前些年电话和手机并未普及,公用电话联系又不太方便,加之弟弟知道哥嫂长期感情不和,李小某没有问询哥哥就答应了嫂子的请求。因两兄弟长得非常像,李小某便冒充哥哥李某和王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李小某提供的是哥哥户口本原件和自己的照片,没有提供身份证,工作人员未发现李小某冒充的事实,办理离婚手续所需的一切材料均由王某与李小某签字办理,李某对离婚过程当时并不知情。离婚手续办理完5年后,李某从深圳回来,弟弟李小某告诉了李某办理离婚的实情。李某对于王某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异常愤怒,联系王某核实,王某要么直接挂断电话,要么嚣张的回复双方已离婚,拒绝谈判。

离婚本非自愿,协议能否推翻?

     李某去民政局打印离婚档案材料发现,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儿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李某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并不认可,但木已成舟,婚已经离了,孩子也满十八岁了,自己每月也支付了500元给家里。离婚是亲弟弟代办的,自己又不忍追究弟弟的责任。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女方所有,李某本就不同意,加之房子面临拆迁,怎么办?李某非常窝火,想推翻离婚协议,重新分割房产。

申请撤销离婚证,以诉促和谈

      李某咨询过多名律师,辗转找到本所,决定委托段淑芬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通过询问李某,了解到李某对离婚的事实已经能够接受,但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部分坚决不同意。如何着手?几种意见:是向法院直接起诉王某撤销离婚协议?还是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还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承办律师分析后认为:离婚登记由他人办理而非本人亲自办理违反了法定离婚登记程序,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颁发的离婚证应予以撤销。选择通过行政途径处理本案,离婚登记被撤销的胜算更大,无论是目前离婚的状态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可能都会被推翻,这样对王某会形成巨大的压力,可以为重新达成财产分配协议创造条件,而且选择行政诉讼的经济成本相对低廉。思路确定后,承办人帮当事人起草了申请书送至某区民政局,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口头回复,该局从没遇见过这种情形,拒绝撤销离婚登记,建议当事人直接通过诉讼解决。承办人代理李某起诉至法院,将王某列为第三人,申请确认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撤销离婚证。王某收到诉状后,为当初的行为后悔不已,原本准备再婚的计划也因这个官司不得不搁浅。预判到诉讼结果对自己非常不利,在法官的协调下,王某同意支付房屋拆迁款的一半给李某,双方签订了补充离婚协议,李某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便撤回了起诉。一场看似复杂的官司在律师的帮助下轻松解决了。李某感叹,律师和律师之间大有不同,不同的律师拿出的方案不一样,过程和结果可能大不一样。

案件点评

      准确了解当事人真实诉求,合理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选择最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诉求的路径,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案选择行政诉讼的途径,让对方当事人明显感到除了财产可能重新分配之外,离婚的状态也可能被打破,而自己再婚肯定会受到阻碍,未来局面将会变得更为复杂。律师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兼顾打好心理战,促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回到谈判桌前,面对家庭矛盾纠纷,诉有时是手段,促成和解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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