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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陈静,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宜昌市西陵区第八届、第九届政协委员、宜昌市律师顾问团成员、宜昌市巾帼律师顾问团成员。
执业20年,经典案例数百件,擅长处理民商事、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曾荣立三等功、荣获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四十周年“宜昌市律师行业女律师突出贡献奖”、“宜昌市服务高质量发展十佳律师”、“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律师”、“宜昌市岗位学雷锋标兵”、“双岗建功标兵”等称号,并连续多年被评为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案情简介
一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施工项目,因施工方某集团五公司严重延误工期,导致被判解除合同并赔偿开发商某置业公司违约金860余万元。集团五公司在为巨额违约金叫苦不迭的同时,对于已完成的地下部分及地上一层半的工程尾款,委托本所代为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工程尾款502万元。置业公司抗辩称,双方此前三次会议纪要集团五公司已明确表示若未按期施工,则无条件退场,已施工项目作为对工期滞后的补偿,不再向业主要求结算,集团五公司诉请工程尾款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置业公司同时提起反诉,要求集团五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650万余元。
承办意见
承办律师陈静通过仔细研判案情,认为双方所签会议纪要实质是对违约责任的另行约定,是以集团五公司工程尾款作为违约金用于对置业公司的违约赔偿。该约定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条款同时存在时,置业公司可择其一请求,也可同时请求,但人民法院不应同时支持。原终审判决已判集团五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860余万元,且法院认定该违约金已超过置业公司损失,故置业公司不能再以违约责任对抗集团五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请求。
对于置业公司反诉集团五公司赔偿650万元的反诉请求,陈静律师认为原终审判决对置业公司因集团五公司违约所能行使的权利已一并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置业公司无权再提起赔偿之诉。
本诉获赔反诉驳回
集团五公司大获全胜
本案经过7次庭审、8次庭外质证,历时4年,集团五公司终于迎来了公正判决:法院判决置业公司支付集团五公司工程尾款502万元及利息;判决驳回置业公司反诉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件疑难复杂的案件,以我方当事人大获全胜完美收官。
律师点评
厘清原生效判决与本案诉求及反诉的关系、以及巧用诉讼程序法的规定,是本案处理的关键。原案判决集团五公司的违约金已涵盖其因违约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置业公司再以会议纪要抗辩免除后期工程尾款不应得到支持;置业公司已在前案主张集团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再反诉施工质量赔偿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置业公司的抗辩意见和反诉请求均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