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717-6900007
0717-6900008
0717-6900009
律师简介
江爱明律师,本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障委员会委员、宜昌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副主任。擅长处理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
律师简介
王怀瑾律师,法学本科学历,工作认真踏实,对受托事务尽职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执业以来办理的诸多民商事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结果。
案件背景
2023年初,赵某承接了某风景区边坡喷锚及喷绘工程,之后赵某又将其中部分喷锚工程分包给了王某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其他条款。结算方式约定为“前期按月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部分待业主支付赵某全部工程款后再由赵某一次性支付给王某”。后王某进场施工,2023年10月完成施工,赵某随即在喷锚工程表面上进行喷绘。 2024年1月28日赵某向王某手写工程量计算单一份,载明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总额71.6万元,已付款10.6万元,余款61万元。后赵某又向王某支付5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2024年8月,王某起诉赵某支付工程款16.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赵某抗辩工程质量有问题,业主未验收且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给赵某,有权拒付。一审法院以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王某慕名来到本所寻求帮助,委托本所上诉。
办案经过
承办人认为,1.赵某已使用了案涉工程(在案涉工程表面上进行了彩色喷绘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赵某无权以工程有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除外)为由拒付工程款;2.双方已办理结算,应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其结算单有效;3.因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背靠背”结算条款无效,赵某要求按该条款结算的抗辩不成立,其应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
为确定案涉工程到底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垮塌、严重空鼓等,承办人两次到施工现场察看但未看到,承办人同时请教了专业人员。承办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只是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承办人同时提交了详细代理意见,并附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结算单效力的指导性案例及北京市高院、上海市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2025年3月24日,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赵某向王某支付工程款的尾款及利息。
律师点评
面对一审败诉的案件,承办人在二审时没有囿于一审代理人观点的窠臼,而提出全新并且更有力的观点。同时,为避免因未代理一审程序而对案情不熟悉的问题,要尽量详尽地与委托人沟通及通过其他途径熟悉案情。本案中,承办人为此两次到案涉工程现场察看并且还向专业人士请教,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开庭时才会底气十足。做到上述这些,才有可能让审判人员接受承办人的观点,从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