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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6年8月覃某将自己承租的宜昌峡江实业发展公司的房屋转租给任某,峡江公司知道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房屋转租。转租合同签订后第三天,覃某通知任某解除合同并答应赔偿任某部分损失,任某坚决不同意,覃某来我所委托律师处理。
律师处理意见及结果:接受覃某委托后,为避免对方拖延时间造成租赁房屋无法及时收回,段淑芬律师建议覃某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租合同无效。覃某起诉后,任某遂提出了请求法院判令覃某赔偿23万元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经济损失主要为房屋装修损失,购买经营餐馆物品的损失,人员工资损失。该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段律师针对任某提供的证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任某提交的证据一一予以驳斥,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经过权衡利弊,任某最终主动和覃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覃某一次性给付任某8700元经济赔偿,双方矛盾化解,不仅覃某对我所及段律师给予了高度评价,对方当事人任某也赞赏有加,通过代理该案的诉讼,充分赢得了当事人对我所的信任,提高了我所在社会上的良好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