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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X返还原物案
(调解,原告撤回起诉)
一、基本案情
枝江某公司大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公司股东、监事雷某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要求雷某交还公司印章、财务章、财务帐册等物品。同时原告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亦裁定先予执行,并拟对雷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案由于公司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引起,雷某保管公司公司印章、财务章、财务帐册等物品,系股东会议决定,如若公司印章、财务章、财务报表等物品被该股东掌握,不仅公司资金安全无法保障,其财务资料也有被销毁的可能,情况十分紧急。
二、案情分析
承办人受案后,经查阅本案相关证据材料,认为雷某保管公司印章、财务章、财务帐册等物品,系根据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的合法保管,在没有作出相反股东会决议之前,公司某一股东无权要求其返还。况且,原告起诉之时,其诉状上的公司印章系该股东另行私自刻制,并非公司经行政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印章,其主体的合法性存疑。但针对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仅采取答辩方式显然不能解决关键问题。
三、代理意见
根据案情分析,我们对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提出复议申请,并就管辖权提出异议,阻止了执行措施,而后对其主体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四、审理结果
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主持了庭前调解,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
承办律师:陈守邦 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