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联系我们 企业邮箱
联系我们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郑女士
电 话:0717-6900007 / 6900008 / 6900009
邮 箱:csblssws@163.com
地 址:宜昌市发展大道57-6号三峡云计算中心
B座17层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经典案例

颜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颜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判决支付房屋增值补偿费80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03年,颜X与市某局西陵分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颜X租赁该局家属楼一楼用于经营,租期5年,月租金9000余元,租赁期内,承租人有权对房屋进行改造或增设它物。2008年10月,因房屋整体需拍卖,西陵分局与颜X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转让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投资房屋改造形成的增值补偿合同到期后,由受让人承担。2009年,房屋拍卖阶段,西陵分局及市某局起诉颜X腾退房屋。

  二、案情分析

  承办人受案后,经分析认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颜X有权要求西陵分局及市某局支付增值补偿,颜X应对西陵分局及市某局提起反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因颜X竞拍成功,西陵分局及市某局撤诉,颜X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支付上述增值补偿。

  三、代理意见

  根据案情分析,本案首先应对投资房屋改造形成的增值价值进行鉴定,“增值”应根据鉴定结论及拍卖成交价认定。涉案房屋增值的原因包含房屋结构和布局改造、用途改变、门面外移、房屋装修、周边环境改造、品牌经营、城市规划、自然增值等诸多因素,但除城市规划、自然增值等原因以外的主要原因直接归结于颜X,同时双方约定的补偿是投资所形成的“增值”,而非“投资”本身,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符合公平原则。

  四、审理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宜昌市中院判决西陵分局支付颜X房屋增值补偿费80万元,市某局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律师:陈守邦 甘艳


服务热线

0717-6900007
0717-6900008
0717-6900009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