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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

  (代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基本案情

  2008年3月,荆州某化工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化工公司将办公楼工程发包给工程公司建设。施工中,工程公司在施工图上加层建设。同年9月,荆州工程质监站以工程未进行结构验收、擅自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加层设计未经图纸审查,擅自加层等为由,下达停工通知,并要求立即整改。化工公司要求工程公司返工修复,遭其拒绝。同年10月,工程公司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封堵化工公司及工地索要工程款,导致化工公司投资项目全面停建。直至2010年3月,在当地政府协调下,化工公司才收回工地。

  2010年6月1日,化工公司依法申请仲裁,要求工程公司对质量工程予以修复、改建并赔偿损失。同年8月5日,工程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称办公楼工程是个人挂靠工程公司承建,封堵工地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经司法鉴定,该工程由于未按审查批准的图纸施工,加固方案未实施,以及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在未进行严格整改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之前,不得从事下一道工序的继续施工。但因是在建工程,鉴定未对整体工程质量作出认定。

  仲裁审理中,将化工公司提交的要求工程公司对质量问题的工程修理、返工、改建请求,错列为工程公司未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前,不支付工程款。仲裁认定,双方协议因系挂靠承包而无效,现有证据不能对整体工程质量作出评判,应推定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由化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011年5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化工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完工部分工程款2327879元。化工公司不服,委托我所代理向宜昌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二、案件分析

  我们分析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仲裁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及是否有违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法定程序不仅包括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还包括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规定。因此,本案重点是仲裁裁决是否有违反法定程序的错漏。

  三、代理思路

  围绕上述分析意见,我们认为,仲裁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裁决也有违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撤销。其一、仲裁裁决将当事人仲裁请求错列,损害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提起、变更仲裁申请的权利,违反仲裁程序。其二、裁决认定了工程实际承包人,并以此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确认了案外人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亦剥夺仲裁当事人对案外人是否具有实际承包人身份进行抗辩的权利。其三、裁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未完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工程公司承担工程已经整改或修复合格的证明责任,但裁决却以鉴定未对整体工程质量评定为由推定工程合格,并认为应由化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四、裁决对未完工,且已有证据证明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未交付工程认定质量合格,不利于维护社会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有违社会公共利益。

  四、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们前两条代理意见。认为仲裁认定案外人吴某某为实际施工人,与化工公司存在实际承包关系,超出了仲裁范围。化工公司提出要求,主张对有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改建的裁决请求,仲裁庭未进行审理和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遂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承办律师:陈守邦 颜永桃 闫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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