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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4日,刘海蓉与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海蓉购买开发商畔山林语三期一、二层商铺,刘先后支付全部房价款3966万元,双方因房屋质量争议迟迟不能办理交付手续。刘海蓉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
承办律师认为,被告拟交付的房屋大面积被植草覆盖,致使商铺不具备应有功能,且影响市场价值,部分区域漏水也影响买受人使用。被告因此迟延交付房屋,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诉讼中,被告否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辩称房屋被植被覆盖,属设计变更,且已得到规划设计部门审批。承办律师根据委托人希望解除合同、返还价款的意愿,迅速调整诉讼思路。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变更设计未在约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因被告不能证明设计变更已通知买受人,故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012年6月13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334万余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实际执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