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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鄂陈律刑字第0029号
杜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案(审查起诉)
辩护人提出,在缺乏明确标准的情形下,认定某人是否为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成员,应当符合社会普通公众的观念。杜某某虽在“赌博公司”投资入股并帮助记了四十天账,但该被告人系被诱骗入股,且其股金被头目侵占,记账“错误”被逼赔偿巨款,随即主动退出“赌博公司”,从社会普通公众观念看,其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普通成员(如“马仔”、“弟娃”)在行为特征上存在较大区别,缺乏“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必要特征,不宜认定其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该辩护意见被采纳,公诉机关仅以开设赌场罪对杜某某提出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