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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0年2月10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等。
案例:2021年1月8日上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日,按照沈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相关地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通知,沈阳市皇姑区新航社区设置核酸检测点对该社区居民进行核酸检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宋某某受单位指派,身穿白色防护服在该核酸检测点维持秩序。被告人林某彬在居民排队等候检测过程中,因其插队引起排队居民不满并发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林某彬不听劝阻,与其子即被告人林某祥对民警宋某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到民警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