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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常见的犯罪行为及后果丨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行为人为发泄情绪,在检疫卡点、借酒滋事,辱骂并无理殴打多名执勤人员,综合考虑检疫卡点这一公共场所的性质、重要程度、人数及所受影响的范围,应当认定其行为系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属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未戴口罩至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亲。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唐某某心生不满,与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周某某衣物损坏。后唐某某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某、群众姚某某和唐某。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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