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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案例: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系无业人员,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网购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2020年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