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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丨案例评析:花钱托人办事不成,可要求返还钱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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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出镜律师:  

      ●陈静

      ●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执业19年,经典案例数百件,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刑事辩护。曾荣立三等功、荣获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四十周年“宜昌市律师行业女律师突出贡献奖”、“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律师”、 “双岗建功标兵”等,并连续多年被评为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案例

不符合退休条件 花钱找人办退休不成


      2016年初,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市民黄某,因想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经人介绍,认识了吕某。

      2016年4月,吕某在黄某处取得现金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吕某当场写下欠条,并且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当年7月,吕某又在黄某处取得现金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吕某同样出具欠条。

      2017年9月,因吕某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黄某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

一纸诉状到法院 这笔钱要了回来

      随后,黄某以吕某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办理退休,将吕某告上法庭,要求吕某返还93000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吕某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判决吕某返还返还黄某93000元。

剧情反转 竹篮打水一场空

      吕某认为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出再审申请。

      吕某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自己是受黄某的委托,找他人为其办理退休事宜。

      其次,吕某是按照黄某的指示找人办理退休事宜,并且将相应的款项已交付具体办事的人员,无论委托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由黄某自己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不应当由吕某退还。

      另外,黄某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应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黄某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吕某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再审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起诉。

出镜律师点评

      这是一件经过三个层级审理最后彻底反转的案件,从一二审法院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到再审裁定驳回他的起诉,可谓先喜后悲最终空欢喜一场。黄某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给付受托人吕某93000元,企图通过吕某找人打点关系达成其退休目的。

      一审二审法院基于吕某收取费用后出具欠条,之后未兑现承诺办成受托之事,认为吕某获得该93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判决吕某予以返还。再审法院高屋建瓴,不拘囿于事件表象,认为黄某请托目的非法,途径不正当,其行为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律不保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非法权益,故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

      良法彰显法治之光,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宗明义就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任务---“……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良法需要善治,善治要求司法裁判者对法律的理解不机械不肤浅,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圭臬,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正基于此,再审法院从非法权益不予保护的角度,直接驳回甲的起诉,弘扬了法治与正义,具有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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