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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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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 经典案例推送:前夫病逝,生前离婚分割的房产如何办理过户?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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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淑芬律师,武汉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现任宜昌市巾帼律师维权服务团成员、宜昌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宜昌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宜昌市创客法律服务团成员,连续多年被评为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执业十八年,经典案例上百件,深受当事人好评。先后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具备熟练处理重大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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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高某与李某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无房贷)为高某所有,该离婚协议已进行了公证。离婚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12年8月李某因病去世。

       2016年5月30日,高某持相关资料向当地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将房屋变更登记到高某名下,不动产登记局以申请变更登记的资料需房屋共有权人李某共同签字才能办理为由,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前夫已亡,如何共同签字?

民事诉讼or行政诉讼?


      高某走投无路,决定到法院打官司。可咨询律师,大多数律师说要走民事诉讼途径,打民事官司;极少数律师建议告不动产登记局,打行政官司解决。这下高某犯了难,不知道怎么办。

力排众议,坚定诉讼方案

       高某慕名来到本所,本所指派段淑芬律师承办此案,承办人组织全所律师商讨诉讼思路,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部分律师认为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确权后再进行变更登记,部分律师认为可通过行政诉讼直接解决变更登记问题,承办人分析后认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而本案案涉房屋的权属没有争议,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诉讼方案如同医生的手术方案,决定救不救得了病人,高某寄希望于律师帮助自己解决难题。

一审败诉,官司一波三折

      承办人以请求被告某不动产登记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为诉请,代理高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庭审时,法官向原告释明:原告应先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确权后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这意味着法官也认为本案原告应该先进行确权的民事诉讼,但承办人坚持认为原告离婚时,依据已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已享有该房屋完全的所有权,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动产登记局应该为原告办理变更登记,被告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未采信承办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看到一审的判决结果,高某心急如焚。

二审改判,结果逆转翻盘

      尽管一审认为原告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承办人坚定信心不动摇,并未因一审败诉放弃原定的诉讼方案,上诉极力主张: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一方所有,一方在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另一方死亡的情况下,约定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直接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无需通过民事诉讼确权后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二审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上诉人高某与李某通过已公证离婚协议的方式对涉案房屋的权属进行分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涉案房屋由上诉人与李某共同共有变为上诉人单独所有,现李已病故,上诉人作为涉案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可以单独提起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变更登记。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应予撤销,二审改判责令被上诉人依法受理上诉人高某的房屋登记申请。

      高某拿到二审判决书,激动得热泪盈眶,不动产登记局随后为其办理了变更登记,该起纠纷最终圆满解决,承办律师获得当事人高度赞誉。

承办律师办案心得

      准确判断并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而非民事诉讼程序的路径解决本案,是唯一正确的路径。如何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进行分析并选择正确的路径进行诉讼,是律师处理所有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智慧;坚持自己的观点,百折不挠,永不服输的精神是每一位诉讼律师必须具备的优秀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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