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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4日,王女士的丈夫用电热水器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因告状无门,向市政法委、市人大上访申诉。根据市政法委、市人大领导的批示,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陈守邦律师亲自代理此案。
陈守邦律师坚持五年诉讼不松懈,三次败诉不气馁,2004年11月22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严的审判庭,审判长向王某宣读了一份神圣的判决,该判决终于采纳了陈守邦律师关于故障线路在用户电表之前,应当由供电公司进行维护管理,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据此,撤销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城区供电公司(原宜昌供电局城区用电分局)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