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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精神,市政协组织十名民族宗教社会法制委员会的委员,以“司法公正”为题召开了一次座谈会。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守邦律师应邀出席了此次会议,并就我市执法现状,指出了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些突出问题。
“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司法裁判则是司法活动的终局结果,法律的公正性由此体现。就我市执法现状而言,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驱动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经济利益的驱使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如重追赃结果,轻法定程序,以致出现违法冻结财产、违法扣划存款、违法搜查、违法执行等。特别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取保候审措施,通常是只要保证金,不要保证人担保。
2、观念陈旧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观念是司法人员内心法律信念和对某些法律评价的总和。由于受“左”的思想和计划经济的影响,司法的政治功能增强了长官意识、干预意识,而淡化了司法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服务功能,进而使一些司法人员缺乏民主意识、调节意识、服务意识;注重计划经济标准的观念增强了封闭意识,继而淡化了市场经济标准的司法观念,使司法人员缺乏开放意识、改革意识、效率效益意识。
3、干警素质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价值取向影响了司法公正。司法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总和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当前,在一些地方,审判权的运作上实行的是首长层级审批制、运行环节过多,职责不明,责权利脱节,使裁决结果的主观性、任意性增大,造成审案不判案,判案不审案的问题。而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并不是真正的责权主体,形成了领导说了算的“人治”体制。
4、外部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实行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原则尽管已被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强调政府工作中心、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现象存在。有的地方的党政领导将法院看作自己的一个部门,形成了该地法律意识淡薄,这无疑是司法不公的最客观的外部因素。二是为了避免对党政工作造成压力常会有牺牲公正、公平而达到求”稳定”的现象。特别是当政府成为纠纷一方时,司法公正往往会受到直接威胁。
5、监督措施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得很明确,但也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流于形式以致于监督不力的现象,甚至出现了滥用监督权而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