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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报对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销售碘盐时强制搭售营养盐的行为进行了报道,该报道引起宜昌市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
宜昌市第四届政协委员、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守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食盐批发经营者搭售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因此,食盐批发业务的经营者明显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搭售食品,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既损害了食盐零售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为此,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是行政处罚;另外就是民事赔偿。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搭售等违法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记者荆棘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