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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从事顺风车是否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的判断 (李俊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顺风车通过分摊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方式,以达到缓解拥堵、方便出行的目的。从事顺风车是否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收取费用情况、车辆行驶区间、车辆所有人职业状况以及接单频率等情况予以综合判定。
相关案情:
李俊潇名下的**号小客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平安保险公司予以承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限额为25065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2018年4月25日00时起至2019年4月24日24时止。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被保险人为李俊潇。保险合同“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部分第八条第(五)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由此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8年12月17日20时51分,在海淀区永丰路与丰滢东路交叉处,李俊潇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宋强驾驶的 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上述两车受损。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温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俊潇负全责。2019年1月18日,平安保险公司向李俊潇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载明如下内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平安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理由在于标的车改变使用性质,违反《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一章第八条第五款、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李俊潇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就职部门为数据信息中心服务管理部,劳动合同中记载的李俊潇的居住地为通州区富力惠兰美居。2018年12月17日20时45分,李俊潇承接了嘀嗒顺风车单,该行程为赵庄村公交站至皮村环岛。诉讼中,李俊潇称该公司的数据信息中心和服务管理部距赵庄村公交车一站地。
一审法院认为:
该案争议焦点为李俊潇承接顺风车业务是否变更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平安保险公司对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顺风车是指私人小客车合乘,应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该意见在首部开宗明义,阐述其目的在于“清洁空气、节约能源、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出行,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随后其第一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由此可知,该条明确了纳入行政部门规制视野范围内的顺风车概念。其第二条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由此可知,顺风车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
该案中,李俊潇借助“嘀嗒出行”平台发布行程并与顺风车乘客达成合乘合意,信息服务平台根据乘客人数及行使里程计算出乘车费并推送给司乘双方。根据已查明事实,李俊潇有固定职业,没有以顺风车业务谋生的动机,且涉诉行程的始发地与李俊潇的工作地点接近,目的地与李俊潇居住地区域接近。此外,李俊潇收取的乘车费用的多少不由其个人意志决定,而是由信息服务平台确定,在平安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李俊潇曾向乘客收取过超过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的情形下,李俊潇驾驶运送搭乘者的行为应界定为顺风车,不具有营运性质。平安保险公司关于李俊潇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该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不属于免赔情形,平安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车辆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李俊潇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俊潇机动车损失67729元、第三者车辆损失66753.90元。
二审法院认为:
该案中,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李俊潇的职业状况、涉诉行程的始发地与李俊潇的工作地点的距离,目的地与李俊潇居住地区域的距离以及乘车费用等因素综合认定李俊潇驾驶车辆运送搭乘者的行为为顺风车,不具有营运性质,具有较充分的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应当指出,李俊潇通过“嘀嗒出行”平台发布行程,属于网约车性质,但网约车并不必然具有营运性质;事故发生时间为晚间亦不是免除保险公司相应赔偿责任的事由;此外,平安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乘车费用超过了行程的实际成本。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