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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普法 | “征信修复”不是“信用修复”,不要被骗了!

  最近,关于“征信修复”的消息在自媒体传播,有人声称能帮人“修复征信”,还说是依据国家发改委于2023年1月13日公布的第58号令--《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这是真的吗?

  我们通过仔细研读《办法》原文,该消息系被某些自媒体误读,此“信用”非“征信”,“信用修复”并不等于“征信修复”。

  《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信用修复”的具体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该《办法》仅适用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等开展的信用信息修复活动。

  在征信领域没有“征信修复”的概念。我们所说的“征信信息”,是指经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其法律依据为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擅自修改、删除征信报告上真实、准确的征信信息。在征信数据出现错误、遗漏的时候,可以提起征信异议来进行“更正”,这并不等于“征信修复”。

  因此,“信用修复”就是“征信修复”、“征信可以修复”的说法,完全于法无据。有个别不法分子在自媒体上利用社会大众急于消除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的迫切心理,打着“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的幌子,承诺其能够删除不良信息,在收取服务费用后却无法“洗白”相关不良信息,实为诈骗。

  在此提示广大群众,谨防“征信修复”陷阱,提高信用意识,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维权,切勿轻信“征信修复”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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