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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南京李某与胡某因行车问题“互殴”,造成胡某牙齿损伤,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互殴事件再次引发关注,联想起今年5月发生在成都高铁上的“互殴”事件,当对方动手后,受害一方予以反击,最终定性互殴,引发我们思考。
据成都铁路公安处的《警情通告》显示,旅客杨某一行(其中儿童3人)坐在王某的后排。因王某起身制止后排吵闹、踢椅背的儿童与杨某发生争吵。杨某先辱骂王某,王某回骂。王某再次辱骂杨某,杨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面部,王某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面部,在列车长劝阻过程中,王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的面部。公安机关认定,杨某用手背击打王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王某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面部,在列车长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故认定双方“互相用手殴打对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某处500元罚款、对王某处200元罚款。
大家感兴趣的显然不是两人互相掌掴,而是被打能不能还手?互殴和正当防卫,应当如何区分界定?普通人遭遇类似纠纷又该如何应对呢?
《唐律疏议》规定,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
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如何判定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呢?2023年3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由此可见,认定“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需综合考查有否主观故意性,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有否过错、是否使用或准备使用器械等因素。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杨某、王某“互相用手殴打对方”依据充足。杨某对“熊孩子”在高铁上的吵闹、踢椅背等行为未尽监护职责是此次事件的起因,杨某遭到指责后率先辱骂,并直接动手打人。王某反击用手掌击打杨某面部,是防卫行为,但经过列车长劝阻后王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面部,超出了防卫之意。
那么,遭遇类似纠纷该如何应对呢?法律规定明确,现实中却有大量被认定为互殴的案件,这表明没有完美的应对方案,但我们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陷入互殴。
双方发生矛盾,首先应努力保持克制和理性,切勿先动手。如果双方情绪达到一定程度,要防范对方先动手伤害到自己;在对方先动手伤害到自己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与对方相当的暴力进行正当防卫,即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但同时注意当对方停止侵害后,不应继续向对方实施暴力;若加害方不能克制、不能停止侵害,并有进一步侵害导致冲突升级可能的,己方原则上应避免纠缠和持续的暴力反击,持续的侵害和反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相互斗殴。当然,当遇到此类事件,一定要及时报警寻求公安机关处理。
面对不法侵害,朴素的正义观并不支持和鼓励“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严格把握正当防卫是依法而为,但如果要求过于严苛,或将这一制度束之高阁,也是对法律初衷的背离。
文字来源:杨成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