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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江华公司四人用虚假证件骗贷680万

     资金周转困难,宜昌江华造船厂总经理夏航竟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指使职员从银行骗得贷款680万元。昨日获悉,西陵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夏航及公司其他三名职员二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1至5万元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夏航为解决宜昌市江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在金融部门审查认为不具备贷款条件后,夏即安排杨某通过他人在宜昌船检处办理了并不存在的“航鲟18号”船舶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副本,江华公司凭此证在宜昌海事局办理了《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2005年11月21日,任某即以江华公司建造船舶缺资金为由,并用“航鲟18号”船舶作抵押,骗取了贷款380万元。
    2005年11月底,夏航指使杨某等人以同样的手法,办理了并不存在的“航鲟1号”《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副本,并凭此到宜昌海事局办理了《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夏航指使会计方某伪造了江华公司财务报表等虚假资料,以购原材料为由,向某信用社申请600万元承兑汇票(实得300万元)。
    西陵区法院审理认为,夏航、任某、方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冒用他人名义与银行签订合同,骗取贷款,且贷款后将上述款项未用于贷款申请书所列项目,未能启动生产,致使企业因欠债而无法继续经营,给银行造成680万元的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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