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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败诉的“公益”官司

      不法老板”、“黑心厂长”、“坑害老百姓的老手”……从2006年7月起,宜昌某电线厂家的老总多次在网上遭遇侮辱诽谤。他认为这是一消费者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对其进行的名誉侵害,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5月29日,点军区法院作出判决,相关发帖人员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立即停止侵害。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请求。
    6月14日,有关律师在点评此案时认为,这是一场典型的“公益”诉讼,尽管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它将对此类事件产生一定的影响。

购买电线出现黑芯

    据宜昌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介绍,2006年3月,家住西陵区的刘文(化名)因装修房子,在城区某电线经销处购买了某品牌价值650元的5卷电线。不料,当房子装修完毕后,刘文在接开关插座的时候,竟发现电线中有9股芯是“黑芯“。刘文认为自己所买的电线存在质量问题,遂找到厂家要求赔偿。
    厂家在了解情况后,解释称之前该厂遭遇水灾,“黑线”乃电线受潮氧化发黑所致,并无质量问题。出于对消费者负责,当年5月,厂家还向刘文作出承诺:退还购买该电线的所有费用;20年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如因电线出现问题给刘文带来直接和间接损失,厂家将负责赔偿。
    对厂家的表态,刘文并不满意,坚信电线存在质量问题,遂将该厂家投诉至工商,要求厂家赔偿损失3万元。而在工商部门的调解过程中,厂家认为这是“漫天要价”。
    “质量是否有问题,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鉴定,而消费者始终未拿电线进行检测。”据工商调解人员介绍,厂家曾表示希望对方将电线予以鉴定,其检测费用、墙面修补费由厂家承担。刘文却表示,所购买的电线已全部装入墙中,因家中有事,现暂时不能将线挖出来进行检测。
    此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工商部门只好终止了调解。

老总遭遇网络诽谤

    让该电线厂老板梁泉(化名)愤怒的是,从2006年7月起,在新浪网、荆楚网及宜昌本地多家网站的论坛上,出现了大量对其人身攻击的帖子,如网名为“蓝天中的白云”在帖子中称“梁泉在坑害消费者的黑道上轻车熟路、游刃有余”,网名为“天下苍生”的称“梁泉生产和销售黑芯电线,坑害消费者”、网名“王者无私”称“梁泉天良丧尽”。
    梁泉认为这些帖子系刘文所为。4月27日,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他一纸诉讼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梁泉诉称,刘文借对其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纠纷为由,在国内数个网站的论坛上发布大量损害、贬低其公司及其本人的帖子,本人被描述成“不法老板”、“黑心厂长”、“坑害老百姓的老手”。刘文公然捏造事实、恶意中伤的行为,贬低了他的人格,造成了其人格尊严和名誉侵害,属违法行为。
    在起诉书中,梁泉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即停止在媒体上对他的侮辱诽谤,在湖北省级报刊上及新浪网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证据不足驳回诉讼

    据了解,2007年4月20日,接到梁泉的报警后,宜昌市公安局网络监察支队对上述帖子进行了调查。经查,发帖人主机均指向葛洲坝某公司,但该公司所属IP段上网数据无留存,无法查到发帖人的真实身份。
    今年5月29日,点军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尊重事实,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此案诉争的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帖子部分内容明显超出了正常维权的范畴,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相关发帖人员应立即停止侵害,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还认为,原告诉称被告侵害自己的名誉权,但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侵害原告名誉的帖子系被告所为。因此,原告诉称被告侵害名誉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之相应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败诉的“公益”官司

    尽管诉讼请求被驳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要求未得到满足,不过梁泉仍对判决表示满意。“至少认定了发帖者的行为是侵权的。法院判决后,网上再也没有出现这些恶意诽谤的帖子了”。梁泉说,其实他并不在乎得到多少赔偿,但这场官司将提醒所有的论坛发帖者,在网上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这是一起典型的‘公益’诉讼,意义重于结果。”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寇志中分析此案后称,尽管因证据不足,梁泉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但法院认为“相关发帖人员应立即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一点讲,他已经“胜诉”了
    寇志中介绍,随着电脑和互联网的普及,宜昌网络侵权案件数量正呈上升之势,而公益诉讼针对的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它通过个案来对公众产生影响,相信这起官司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同时,寇志中还指出,发生此类事件后,受害者应对网页进行公证,并及时向警方报案,锁定对方的IP地址。此外,原告起诉时应证明侵权行为与被告的关联性,如网站上有被告的署名、涉及被告利益的内容。
    [注:文中梁泉、刘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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