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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整治“七小门店”等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通告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宜昌市城市管理局

 宜昌市卫生局

 宜昌市文化局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宜昌市商务局

 宜昌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整治 “七小门店”等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

通         告

    为规范“七小门店”等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目标的实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整治“七小门店”
  
  (一)对无照经营的“七小门店”(含小副食店、小餐馆、小美容美发店、小游泳池、小歌舞厅、小旅店、小超市,下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副食、小餐馆、小超市,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小美容美发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小餐馆、小副食店、小超市,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一律吊销卫生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副食、小超市,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对小餐馆、小副食店、小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营业的娱乐场所,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八)对有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依法整治出店经营
  
  (一)对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加工制作商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整治集贸市场
  
  (一)对经营场地卫生条件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贸市场,由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在集贸市场内乱摆乱放或占道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
  
  (三)对在集贸市场中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含贩卖农副产品的经营者,但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比照本通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四、依法整治交通秩序
  
  (一)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车行道上违章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划定的停车泊位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车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或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以警告,或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五、其它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拒绝、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08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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