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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灵儿 2007-08-11
律师您好!我的父亲在今年正月初6晚坐别人的摩托车经一个路口直行时被一辆广东牌的小轿车转弯时撞倒至脚踝处粉碎性骨折,事故化分责任小车的主要责任。做手术上了钢板,现在在家里休息,还不能下地走路,至今,肇事者还没有相关的赔偿,只付了部分医药费,请问我们受害者应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应怎么样索赔?
管理员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本所的信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建议您的父亲在治疗结束后,到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等级等相关鉴定,以便确定赔偿金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若肇事机动车在交强险之外还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的限额还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的情况下,您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弥补您的损失。 (田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