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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xi 2007-09-06
律师好!想咨询一下我和前妻已经于2001年5月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离婚原因是女方为有过错一方.当时判决小孩由我抚养,(当时小孩才1岁多一点).女方每个月付给小孩每个月80元生活费.(当时判决标准是基于双方均为下岗工人)生活费从2007年6月开始给付.其中6年的生活费冲抵她的购房款.作为对她的补偿. 由于现在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种因素.按照原先的这个标准我一个人无力抚养小孩.且我知道女方现在经济条件还可以.我现在想要求女方提高给付标准.问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我该怎样向她追加小孩的生活费标准? 再就是现在女方不在宜昌本地.远在广州.我只有他的电话号码.她在广州的具体位置还不是很清楚.我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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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此,你的小孩可以依法请求其母增加抚养费用,但该请求须以小孩的名义提出。你可与女方协商解决抚养费问题。协商不成,可向代理小孩向女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闫剑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