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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2007-12-16
律师,你好!我现在在一家公司从去年2月27日到该单位工作到今天12月25日,公司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12月23日在我的询问下,公司告诉我,我可以做到08年过年前,就不来上班了。然后当我询问养老保险时,公司告诉我工资里有100元钱已经是保险了。 请问我每月拿1100元的工资,公司所说的“100已在工资里”的做法是否合理,第二,100的标准是否符合湖北宜昌市的工资养老统筹应交的所有保险的标准,公司在我们做了半年以后才开始着手保险的事情,开始说的是3金,后来说的是5金。公司承诺年底会有年终奖,我想请问如果我干到12月25日,我拿的到年终奖吗?还应该有其他经济补偿吗?如果我工作到过年之前,公司是否应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我工作到12月25日,公司是否应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
管理员回复
湖北省政府《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你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因此,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缴费单位,公司“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随同工资一同发放给员工后,由员工自行缴纳”的做法显然违反上述规定,是不合法的。对于社会保险费应缴纳的数额,应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为准,不是以公司自行确定的数额为标准。 对于年终奖,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这一概念,一般而言,年终奖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年结束时,根据其生产经营的效益为鼓励员工的积极性而设置的一项奖励政策,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年终奖的性质是奖金,企业有自主权,不属于劳动工资的范畴。国家的法律法规目前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范围等。就本案而言,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与公司约定了年终奖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否则公司不发给你年终奖的作法虽然不尽合理,但也不违法。(李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