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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聪 2008-03-25
各位资深律师: 你们好!现有一问题向各位请教: 原告人在一审时主张某书证上的签名非其所为,但我方在一审答辩、提交代理词等多处曾提出原告若需对上诉主张予以证明,则需提交合法鉴定机构的笔迹鉴定结论,且法院在《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也明确告知当事人(但在庭审时未口头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若要申请鉴定、评估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但原告及两名代理律师在一审时均未申请笔迹鉴定,导致一审法院判决其败诉。现原告上诉,其另行聘请了代理律师,该律师称因一审时上诉人聘请的律师存在专业能力问题及一审法院未在庭上告知需申请笔迹鉴定,故导致上诉人在一审时不知该申请笔迹鉴定,现在二审时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二审法院亦意让其提交书面申请书,至于是否同意其申请待庭后再行通知。 请问各位律师,上诉人在这种情形下是否有权在申请笔迹鉴定,我方有何理由说服法院不同意上诉人笔迹鉴定的申请。 盼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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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陈述的事实不是很明了,即该书证是由何方提供的,一审在庭审前是否进行过证据交换等。据本律师分析,该书证应该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交的,而不会是上诉人(原审原告)自己提供的。所以,本律师认为,如一审庭审前没有进行过证据交换,原审原告不可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笔迹鉴定申请。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等相关规定,本律师认为,在法院未依法予以释明、并在一审庭审时询问原审原告是否申请对该书证进行鉴定,或未依法为原审原告指定鉴定申请期限的情况下,上诉人(原审原告)可以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为由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杨善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