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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 2008-04-08
甲、乙、丙均为个体工商户。前不久,甲给乙批发某品牌白酒若干件,乙付货款2000元。事后,乙在销售该批白酒时,质监部门从乙店里检查发现该白酒为假酒,便对乙罚款5000元。乙缴纳罚款后找到甲,要求甲给他双倍退还货款4000元,赔偿罚款损失5000元。请问律师:乙的要求合法吗?为什么?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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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乙知假买假,即事先知道购进的白酒系假酒的情况下,乙的要求就不合法。因为该标的物的质量应视为符合双方约定。 2、如乙不知道购进的白酒系假酒、又无法在合理期限予以检验的情况下,乙的要求部分合法。即可以要求甲返还货款2000元,并要求甲赔偿其罚款损失5000元。其依据为《合同法》第155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12、113条等有关规定。但由于乙也为经营者,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甲承担双倍退还货款责任。 3、如乙不知道购进的白酒系假酒、但能够在合理期限及时检验以避免被质监部门查处罚款的情况下,乙就只能要求甲返还2000元货款并由甲承担部分罚款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以及第113、157、158条等规定,作为买受人的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购进的白酒予以检验;如在合理期限内可检验出其为假酒却不予检验致使被罚款,甲就可以要求适当减少上述罚款损失的赔偿责任。(杨善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