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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萍 2010-08-07
律师您好!2005年6月1日,我作为承包方代表,以家庭承包方式与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上载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我的父母、妻子、孩子(我们在一家生活,没分家),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07年3月,我在外打工期间,村委会因将集贸市场,便与我父亲签订了一份《土地征用协议》,征用了我承包的部分土地,付给我父亲土地征收补偿费3万元。我回家后,父亲告知了此事,并召集我们一家人和已于2001年就出门上门为婿的哥哥一起对3万元的土地征收补偿费进行了分割,将其中的一万元分给了哥哥,我们都同意了这一方案。请问律师,我现在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我父亲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征得我的同意为由要求确认我父亲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已征收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谢谢解答
管理员回复
你好!根据你提供的材料来看,你父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你们没有反对,并且对补偿款进行了分配,视为你已经同意。你不要起诉。(袁绪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