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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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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律师好!事实经过是这样的:甲系某包装厂负责人...

  刘郑 2011-08-07

  尊敬的各位律师好!事实经过是这样的:甲系某包装厂负责人,我是卫多纸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3月甲与我签订了一份《联营合伙协议》,协议约定:1、甲方将其所有的“丰业包装厂”加入乙方卫多纸业公司,由乙方统一经营管理;为便于经营管理,包装厂将房产过户到卫多纸业公司。2、乙方每年分给甲方固定红利5万。同一天达成补充协议:A 甲方不参与经营,乙方必须借给甲方20万元;B 协议期满乙方交还包装厂所有权益,甲方归还所有借款;C 乙方所付红利用于支付甲方欠交通银行的利息;D 期满后,甲方不能还款,则包装厂的所有权益作价50万归乙方所有;乙方不立即完好交付包装厂(包括恢复甲方房产实际所有人的登记),则乙方以75万购买甲方的包装厂。协议期间双方均履行了义务,且甲方总共向乙方借款57.5万元。现合同期已满,甲方未还款,乙方亦未将房产过户给甲,乙方多次与甲方磋商未果。因甲方与第三人的案件进入了执行阶段,我收到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教:我现在应该怎样做才能使我的利益免受损失。千恩万谢

  管理员回复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提供以下意见。贵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的联营合伙协议,名为合伙协议,实为借款抵押合同,该协议因不符合合伙协议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借款抵押合同。您现在首先应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然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支付借款,否则贵方有权对房产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袁绪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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