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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f 2015-01-06
我需要赔偿吗?尊敬的律师:您好!星期四下午5:40在学校踢足球,在争抢中,另一球员从右后方追上被绊倒,右手被摔成骨折。请问:我需要赔偿吗?有标准吗?谢谢!
管理员回复
足球运动是一项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球员之间发生碰撞导致损伤在所难免,并非球员主观所能控制。因此,因正常运动范围内的身体碰撞(非故意或者过失伤害行为)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自负其责。你们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属于自愿承担风险行为。在争抢中,一球员被另一球员绊倒右手骨折。如果绊人者对造成的损害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绊人者可给被绊者一定的补偿。如果绊人者有故意或者过失之过错,则应根据过错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文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