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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A村委会主任刘某驾驶自己的小车在检查通村水泥路时...

  依然 2015-08-07

  2009年11月,A村委会主任刘某驾驶自己的小车在检查通村水泥路时,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当场死亡。尽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和王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生前虽为村干部,但工资由财政部门按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请问:刘某是否因公死亡?若是,应由哪家部门和单位认定?应享受什么待遇?应由政府还是村委会承担责任?谢谢解答


  管理员回复

  你好。首先要弄清王某的身份是什么?如果不是属于财政事业编制,原则上一般为村集体组织的聘用人员,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刘某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部门为当地劳动部门。其工伤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赔偿金的支付若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则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没有办理,则由所在村委会承担。(陈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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