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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勇 2016-08-07
您好!我家住在点军五龙村,现在我家被征地拆迁要建移民局办公楼。拆迁办公室拿2007年的补偿标准来补偿我家,不知道是否合法?如果他们拆迁我家,首先出示什么样的文件?我该怎么维权
管理员回复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应该理解为要拆迁您家的农村住房 1、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发〔2005〕24号)第十条规定:“对被征地附着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应当按照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核定。本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但《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屋拆迁中的各种补偿费、补助费和奖励标准,由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三年核定一次,并由两部门行文后执行。”目前具体的补偿标准是按《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经济林木及青(鱼)苗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的。针对您所说的07年的标准是否合法,您可以依据上述标准与《房屋拆迁通告》公布的标准进行比较2、房屋拆迁程序的问题。如果拆迁人要进行拆迁,首先应出示拆迁许可证。而要取得该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3、关于如何维权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您可以与拆迁人进行协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商不成,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杨一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