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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原告罗宇成、被告刘传英及第三人宜昌众联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自愿将位于宜昌市开发区深圳二路12-9号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该房屋面积为83.64平方米,房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0237358号)。2、房屋成交价格为615000元。3、付款方式为:原、被告同意以银行贷款方式付款,首付款在过户当天支付给被告,签订本合同之时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此定金直接转成原告首付款);原告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第三人18000元。4、若被告违约,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定金的2倍,并由被告向第三人支付全额佣金。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向第三人支付购买房屋后期费用及佣金共计1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准备好首付款并积极配合办理按揭贷款的各种手续,随时准备按照合同约定与被告过户并支付首付款。被告初期亦配合办理,但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被告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配合原告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向原告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原告未支付首付款为由解除合同并通知原告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原告委托我所律师起诉被告,提出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讼请求。承办人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第七条约定,原、被告同意以银行贷款方式付款,并约定首付购房款在过户当天支付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定金、中介费用等,向银行提交办理贷款全部所需手续。本案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于被告不配合提供资料,最终导致银行贷款审批无法进行。被告的行为阻却了支付首付款条件的成就,且被告以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形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人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并支付原告已付佣金。
点评:本案承办人指出被告的行为阻却了支付首付款条件的成就,将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为认定为其构成根本违约,定性准确,一针见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