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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审查意见

《电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审查意见 

彭均伟

一、合同文首对乙方的称谓是“广告代理发布单位”。从乙方名称来看,乙方是一家广告公司,而广告公司大体上可以分为专门从事制作设计类广告业务的广告公司和拥有广告发布资质的广告公司。本合同中,乙方要从事广告发布代理,就应当具有广告发布资质。为此,甲方可要求乙方在合同中承诺其具有广告发布资质。具体来说,就是需要审核乙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没有包括广告发布在内。

二、合同第一条表明了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是订立合同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鉴于《广告法》是更高层级的、也是更新的法律规定,不妨将“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三、合同第二条约定了“具体播出时间频次详见附件广告播出排期表。”可见,甲方的广告是通过电视台来发布的,这说明乙方与电视台之间还需要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会直接影响到甲方的广告效应。因此,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就其与各大电视台之间的广告发布代理关系作出承诺,并且保证各大电视台不会因发布甲方的广告而向甲方另行索要任何额外费用。

四、合同第三条需要约定广告发布媒介,但是合同中填写的不是发布媒介。所谓广告发布媒介,是指用于投放广告的载体,例如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灯箱、路牌、网页弹窗等等。

五、合同第九条一开始约定了25000元为定金,下文又约定该金额为订金。鉴于“定金”和“订金”的含义不同,法律后果也大相径庭,此处应予统一。从合同本意来看,该金额的本意应为“定金”。

六、合同第九条还约定了尾款的支付期限,即“广告片制作后经电视审核确认后播出时间前五到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在该句中,“经电视审核确认”如何理解?是否为笔误?真实意思是否是“经电视台审核确认”?如果是经电视台审核确认,那么问题来了,电视台有多家,未必都在同一时间审核确认,甲方支付尾款的期限如何起算?以哪一家电视台的审核确认时间为准?还是将尾款按照电视台的数量平均等分,然后分别以各家电视台的审核确认时间作为各个份额的尾款支付期限的起算时间? 

七、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双方同意《中央电视台广告条例》广告等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所不妥?在广告行业的法律关系中,中央电视台只是一家广告发布单位,并且与本合同双方均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合同附件中也未提及中央电视台,建议将此条款删除。

八、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如任何一方将所提供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的,被泄露方有权要求泄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三倍作为违约金。”该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乙方要履行本合同,就必须将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透露给作为第三方的广告发布单位即各大电视台。否则,该合同就无法履行。建议将“任何第三方”改为“除附件中所列举的各大电视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九、本合同对于甲方而言,最大的风险在于乙方能不能确保各大电视台会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来发布广告。万一排队委托各大电视台发布广告的企业数不胜数,迟迟轮不到甲方的广告怎么办?因此,有必要就此问题在合同中增加一个对乙方有所约束的违约条款,约定在任一电视台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视为乙方违约,并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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