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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玉、刘红光诉华泰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问卷资料属于形式审查,保险公司仅以问卷资料不实抗辩难度大

  ——付玉、刘红光诉华泰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陈胜生、毛汝节

  2016年8月30日,投保人付玉与华泰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刘红光。2018年1月被保险人刘红光因咳嗽、咯痰住院治疗,术后病理诊断(左肺上叶)浸润性肺腺癌;特殊染体:弹力纤维染色示癌组织未突破肺被膜外弹力纤维层。2018年3月27日,被保险人刘红光向华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华泰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存在系膜增生性肾小球肾炎、蛋白尿等多项疾病,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核保决定,因此拒绝理赔并单方终止与保险合同。

  付玉、刘红光委托本所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律师认为付玉已向保险公司代理人告知了刘红光曾患高血压、肝占位等疾病信息,但其仍诱导、误导付玉投保;并且保险公司最终以体检结果决定是否核保,而体检项目由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再以“未如实告知”拒绝理赔,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案经典之处在于充分利用投保时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体检这一事实,引出问卷资料只是一种形式审查,保险公司核保与否取决于体检结果这一实质要件,从而转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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