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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雅斯与当阳永生侵权责任纠纷案

  经典案例:湖北雅斯与当阳永生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8)鄂陈律民字第0106号

  承办人:陈守邦、李刚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8日,雅斯公司以合伙纠纷为由将永生公司诉至宜昌中院,要求永生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万元,支付政府返还土地款2394万元,赔偿损失1100万元。2012年2月23日,宜昌中院根据雅斯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永生公司价值3400万元财产。在诉讼过程中,永生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继续履行合同。该案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二审,2014年12月19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雅斯公司依法有权随时要求永生公司履行,并且也给予了永生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但永生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上述主要义务,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永生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雅斯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雅斯公司有权通知永生公司解除合同”,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永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雅斯公司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1800万元。原审认为,雅斯公司在诉讼保全中没有过错,永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因保全造成损失,判决驳回永生公司诉讼请求。永生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改判雅斯公司赔偿永生公司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208万元。雅斯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承办律师意见:

  一、雅斯公司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永生公司根本违约而引起的,雅斯公司没有过错。

  二、保全措施仅涉及永生公司的办公用房,保全措施并未对永生公司正常办公、营业造成任何影响。

  三、永生公司不能通过银行融资,是因其丧失商业信誉,丧失还款能力。

  四、永生公司所称高息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本案保全之前,与本案保全无因果关系。

  五、永生公司多次围攻原审法院,甚至提出毫无根据的反诉,迫使原审法院两次错误判决,客观上又延长了保全时间。

  六、永生公司一审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二审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结果:

  最高院认为,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雅斯公司具有诉讼保全损害永生公司合法权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2、永生公司所提损失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雅斯公司申请保全所致。

  最高院当庭宣判:撤销湖北省高院民事判决;维持宜昌中院一审判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永生公司负担。

  案件点评: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诉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一案,代理律师从湖北雅斯采取财产保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当阳永生公司造成损失、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出发,发表了精彩的代理意见,准备充分,说理透彻。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当庭宣判,全部支持了湖北雅斯的再审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并通过互联网同步直播,且依法当庭宣判,充分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自信和权威,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高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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