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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外行应做到个案内行 —董某诉本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二〇一八年经典案例

  医学外行应做到个案内行

  —董某诉本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承办律师:颜永桃、江爱明

  2014年12月8日,董某因食管癌而入住本市某三甲医院,该医院对董某行食管癌根治手术,切除董某大部分食管。董某出院后不久即出现咳血、发热症状,其即开始在包括某医院在内的多家医疗机构治疗。及至2015年4月份,某医院通过检查,才确诊董某患食管瘘。董某后经常住院治疗,但食管瘘的病情仍未见明显好转。董某委托本所起诉某医院,要求该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患者的代理人,本类案件的共同之处也是难点在于要确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所受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要尽可能的大。

  接受本案后,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有关食管瘘的医学资料,对食管瘘的成因、检查方法及治疗措施有较深刻的理解。2017年5月10日,承办律师出席了上海某司法鉴定机构主持召开的本案司法鉴定听证会,某医院指派了一名具有博士学位的医生及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负责人出席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承办律师胸有成竹、有理有据地指出了某医院的过错及其严重程度,并据理反驳了医院指派的专业人员的部分听证意见,承办律师就本案表现出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鉴定人员的肯定。听证会后,撰写了5000字的《听证意见》及1500字的《听证补充意见》,系统地阐述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并加强与鉴定人的电话沟通,持续跟踪鉴定过程。

  2017年9月5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对董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的过错与董某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次要因素;医院过错参与度酌情为20%-30%。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对董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过错参与度酌情认定为25%。法院判决:某医院向董某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8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履行完毕。董某对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点评: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关键是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过错及过错参与度的认定。作为患方的代理人,不能以自己是医学的外行为由对鉴定听之任之,而应该对相关的医学知识有十分清晰并有一定深度的了解,找到医疗机构的过错,从而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比较专业的意见,为争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对患方有利的鉴定意见打下坚实基础。另外,不能被患者的不理智的想法左右,对医疗机构的过错应该抓大放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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