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717-6900007
0717-6900008
0717-6900009
二〇一八年经典案例
紧抓案件审理过程的程序瑕疵
—郑某某身体权纠纷(二审及重审一审)
承办律师:江爱明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均系某公司安保人员。2016年5月3日,二人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后互殴,原告倒地受伤并因伤住院治疗10天。原告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为90天。原告一审请求被告赔偿8.7万元(含残疾赔偿金5.4万元、误工费1.2万元)。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全盘接受鉴定意见,并酌定被告承担责任比例为60%,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4万元的60%计5.1万元。本所接受被告的委托代理二审及后续程序。
受案后,承办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由于被告没有参加一审程序,因而丧失了在一审阶段对原告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抗辩的机会,想在二审阶段全部或部分胜诉几无可能,因此本案的关键是要能使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程序中提出被告对鉴定意见的抗辩从而挽回败局。
承办律师认真查阅了一审法院卷宗中有关送达的证据,并自行收集了原告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的证据,在二审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审法院对被告的送达程序不合法;将原告的伤情与鉴定标准对照,认为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承办律师收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工资没有受影响,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二审接受了承办律师的部分意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了对原告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结果是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原告明确表示,现有证据证明原告没有误工费损失。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4666元。”赔偿总额不到原审判决的十分之一,委托人十分满意。
点评:
对于一审阶段有司法鉴定意见而被告缺席一审的情况,要尽可能在二审阶段使案件发回重审,从而恢复被告对鉴定意见的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