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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陈律民字第0163号(2018年审结)(甘艳)

  经典案例:

  1、(2017)鄂陈律民字第0163号(2018年审结)

  赵春生驾驶其子赵钦龙的摩托车发生车祸,致搭乘人王秀芳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赵春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春生自感无力赔偿,为维护其子试图自杀,后被救。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多次以各种理由动员王秀芳亲属李玉华等撤诉,要求等刑事案件审理完结后再行进行民事赔偿诉讼。

  甘艳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并对车主赵钦龙所提出的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及证据进行一一驳斥,人民法院最终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肇事者赵春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主赵钦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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