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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连香民间借贷纠纷案(重审一审)
(2018)鄂陈律民字0271号
2014年6月4日,宜昌海汇物流有限公司与周连香签订了6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码头项目建设。宜昌海汇物流有限公司是宜昌海汇港埠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汇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海汇港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五位股东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订立后,周连香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款,其丈夫银行卡转款、委托他人转款,让与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共出借5595万元给海汇物流公司和海汇港埠公司用于码头建设。因海汇物流公司及海汇港埠公司未清偿借款,周连香起诉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一审判决对借款合同的效力存疑、对借款事实发生的证据存疑,认为原告证据不足,借款合同意思表示及存在借款的事实无法认定,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委托本所代理二审。承办人认为本案无任何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并将原告5595万元的借款按出借方式进行分类,落实每笔借款的证据,特别是针对原告44张承兑汇票的取得来源和流向收集了详细的证据,有力的驳斥了一审对借款事实证据存疑的观点,二审采纳了承办人意见,该案被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继续由本所代理,承办人乘胜追击,从合同效力、合同实际履行、海汇港埠公司是否担责等全面提供完整证据,最终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案件结果大反转,赢得委托人高度赞誉。
点评:承办人针对种类繁多、海量的证据进行科学分类,并落实每笔借款的证据,特别是收集整理原告让与44张承兑汇票的来源,海汇公司受让承兑汇票后使用的去向,是本案赢得翻盘胜诉的关键。
承办人:陈守邦 段淑芬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