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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经典案例申报
1、楚强公司诉凯利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鄂陈律民字第0287号、(2018)鄂陈律民字第0127号
泗鑫公司诉凯利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鄂陈律民字第0286号、(2018)鄂陈律民字第0128号
承办人:陈胜生
楚强公司、泗鑫公司分别起诉凯利丰公司,均要求支付建设工程劳务费及履约保证金17万余元,并申请冻结凯利丰公司的工程款债权,本所接受凯利丰公司委托代为应诉并提出反诉,一、二审判决驳回楚强公司、泗鑫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其分别向凯利丰公司支付10.3万元、7.6万元赔偿款。
2、付玉、刘红光诉华泰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2018)鄂陈律民字第0263号
承办人:陈胜生、毛汝节
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第二款“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重大合法权益,为其争取到50万元的保险金赔偿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李春华诉陈圣平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鄂陈律民字第0283号、(2018)鄂陈律民字第0423号
承办人:陈胜生、赵柏华
点评: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和经验法则,证明原告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给项目公司的资金的一部分是代被告向项目公司缴纳的出资,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