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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转移用人单位,向原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纠纷案

  经典案例申报

  --劳动者被转移用人单位,向原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纠纷案

  案号:(2018)鄂陈律民字第0318号

  承办人:陈静 2019.1.8

  公交集团21名劳动者被集体转移到交运集团工作,工作岗位未变,工龄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此情况下,劳动者向公交集团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5万余元。本案经历二次仲裁,二次一审诉讼,我方代理的公交集团三胜一负,日前,西陵法院判决支持公交集团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典之处在于承办人紧扣双方劳动合同形式上解除,实为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权益未受损害的实质,排除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规定对本案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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