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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证明未明确责任主体,巧妙运用举证规则锁定赔偿义务人,实现赔偿款100多万元

  事故证明未明确责任主体,巧妙运用举证规则锁定赔偿义务人,实现赔偿款100多万元

  杨成呈

  2015年12月2日,陈某驾驶货车(核载1495KG)在恒业公司运载碎石6立方米驶出货场时货场路基突然坍塌。陈某及车辆坠落7米多高的路基坎下,人伤车毁。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超载压垮道路或道路坍塌致车辆侧翻均可导致事故发生,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突如其来的灾祸导致陈某双下肢截瘫,终生护理依赖,仅医疗费花费15万元,花光了积蓄并负债。陈某找恒业公司协商赔偿,恒业公司认为事故道不是公司的道路,道路已被交通运输局征收建桥;陈某超载行为直接引起事故,与公司无关。陈某慕名来到本所寻求律师帮助。

  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事故责任直接依据。承办律师审查后,本案仅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也未明确事故的责任人,事故证明对陈某不是很有利。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成为难点,如何选择案由,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起诉?承办律师依照本所案件讨论制度,提交全所律师讨论。

  本所律师研究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交通事故案件处理须由陈某承担举证责任;物件损害赔偿案件,应由事故道路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陈某则承担的举证责任明显较小。

  2016年11月2日,承办律师代理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道路的使用人恒业公司、道路的征收主体交通运输局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交通运输局申请追加住建局、城管局等5家单位为共同被告。考虑陈某现经济状况,承办律师为陈某申请司法救助免收陈某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予以同意。审理中,被告方未举证自身没有过错。秭归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6)鄂0527民初1487号判决,确定恒业公司、交通运输局为赔偿义务主体,判决恒业公司赔偿陈某839486元,交通运输局赔偿陈某167897元。

  被告恒业公司、交通运输局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鄂05民终3000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点评:

  1.承办律师根据民事诉讼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定,选择物件损害侵权法律关系起诉,从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事故道路的使用人及管理人,由此锁定了赔偿义务主体,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义务主体与本所律师分析的结果一致。

  2.面对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承办律师设身处地考虑委托人的经济情况,并为其申请司法救助;最终确定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及恒业公司为责任主体,并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充分体现本所律师不畏强势,全心为委托人服务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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