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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郭超峰诉仕邦公司、立白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5年7月1日,仕邦公司将郭超峰作为派遣员工派往立白公司工作,工作职责为包括宜昌在内的湖北省境内的四个地级市。2015年10月,郭超峰怀孕。郭超峰为保胎要求缩小工作范围并请假一个月,其要求获立白公司批准。2016年2月,立白公司伪造郭超峰离职文件,并安排他人接替郭超峰的工作。仕邦公司从2016年3月起停止支付郭超峰工资,停止为郭超峰缴纳社会保险费。郭超峰从2016年3月1日开始未再上班。2016年6月22日,仕邦公司要求郭超峰“在2016年6月27日前签订劳动合同”。郭超峰未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也未向仕邦公司说明情况。2016年7月28日,郭超峰产下一子。

  承办律师认为,1、郭超峰的工作地点包括宜昌市,因此本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本案有管辖权;2、仕邦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仕邦公司长期拖欠郭超峰工资、未为郭超峰缴纳社保费,郭超峰依法有权要求于产假期满之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仕邦公司支付2016年3月1日以来的工资损失、社会保险待遇及费用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立白公司应支付郭超峰的差旅费。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郭超峰与仕邦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27日终止,仕邦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计7个月)、2016年3月至6月期间生活费、医疗费共计3.5万元。

  郭超峰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郭超峰与仕邦公司的劳动关系自郭超峰产假期满之日解除,判决仕邦公司支付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保待遇损失、7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7万元。郭超峰对一审判决基本满意,但鉴于仕邦公司上诉,郭超峰亦提起上诉。二审除维持一审判决外,另行判决立白公司支付郭超峰差旅费1万元。

  本案经典之处:1、多方搜集证据,争取到案件的管辖权,从而避免案件在外地审理给委托人带来的不便;2、用事实和法律说明郭超峰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不应为仕邦公司通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截止日,而应为郭超峰单方面要求的产假期满之日。

  承办律师:江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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