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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新房屋变更登记行政纠纷案
(2016) 鄂陈律行字第0017号
作者:段淑芬
原告高德新与李明汉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080899号房屋为高德新所有,双方对离婚协议进行了公证。离婚后双方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12年8月李明汉因病去世,2016年5月30日原告高德新向被告宜昌市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将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被告以变更登记需房屋共有权人李明汉共同签字才能办理为由,书面通知不予受理。本所接受委托后,案件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部分律师认为应通过民事诉讼确权后再进行变更登记,部分律师认为可通过行政诉讼直接解决变更登记问题,承办人最终确定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庭审释明原告先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确权。承办人认为原告离婚时,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已享有该房屋完全的所有权,该房屋的共有性质发生了变更,原告是该房屋的唯一权利人。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且无被告,原告无法提起有关房屋权属的民事诉讼。依据上述理由原告提起上诉后,二审终获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