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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汉与阮家近、王喜军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王喜军在其房屋被查封后与其妻焦姣姣离婚,焦姣姣利用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以及该房屋被征收之机,与房屋征收机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取得1套还建房以及40余万元现金,田汉发现后申请法院对补偿利益采取了查封措施。该房屋被征收机关拆除后,焦姣姣以其系房屋所有权人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告知田汉不服可提出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承办律师代理田汉起诉,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田汉的诉讼请求。
参评理由:承办人从王喜军与焦姣姣离婚协议和仲裁调解书处置被查封财产的效力、焦姣姣共有人身份是否可排除共有财产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中止执行该房屋是否包括中止执行征收补偿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论证,逻辑缜密,赢得终审法院的支持。
承办人: 陈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