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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1. (2019)鄂陈律民字第0043号
2004年12月,苗根群(2013年12月去世)、马幼清夫妇参加房改购买位于夜明珠14-4号的房屋,因政策所限将房屋登记于儿子苗晓丰名下。2006年6月28日,苗晓丰与原告李海燕登记结婚,2015年12月苗晓丰去世,2019年年初李海燕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房产。
甘艳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向房屋分配单位了解争议房产的来源、出资情况及多年实际居住情况,认为该房产实为二老的房屋,产权登记于苗晓丰名下为借名买房。对方当事人从强硬要求马幼清搬离讼争房屋,到最后以9万元的价格放弃讼争房屋继承权和另外一套尚未起诉房屋的继承权调解结案。
2. (2019)鄂陈律民字第0326号
吴璨系“晶品国际”项目业主,该项目没有分户水电表。2017年,晶品物业公司与刘珍等业主代表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晶品物业公司办理水电开通事宜,费用由所有业主分摊。现水电已开通,吴璨因与晶品物业公司产生租金等纠纷,拒绝分摊水电开通费用。晶品物业公司遂起诉业主以及业主代表,要求业主分摊水电分户的开通费用5077元,业主代表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委托时已开庭审理,各方倾向由刘珍等业主代表承担责任,且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此外尚有200余户业主等待此案判决结果。甘艳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指出业主代表与代理的区别、各业主已实际接受开通水电成果的事实。人民法院重新开通审理后,接受这一观点,驳回晶品物业公司要求业主代表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