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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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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17:赠与的财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权利仍属赠与人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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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丹律师,金融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大学英语六级。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执业理念,真诚待人,勤勉敬业,办案认真负责。专注于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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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爸买房公证赠与儿,

继父欠债房产被查封

      向某与陈某于1996年10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向小某改由母亲陈某抚养,陈某于1999年6月与段某再婚。为改善儿子的居住条件,2004年12月向某在宜昌,以前妻陈某的名义,为儿子向小某购房,约定暂登记在陈某名下,待儿子向小某成年后过户给儿子,双方签下委托购房协议并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陈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首付款和按揭款一直由向某支付。后陈某的第二任丈夫段某因个人借款投资未还,债权人刘某将段某与陈某一并起诉,法院依照当时极具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陈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刘某持生效判决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陈某名下有一套住房,遂依法进行了查封,拟进行评估拍卖还债。陈某委托某法律工作者代理儿子向小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遂裁定驳回了向小某的执行异议。但因原代理人的原因,错过了15日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期限。案件一时陷入死胡同,陈某只好到本所求助。


变更诉讼主体,获得诉讼权利 

      承办人起先也是感觉案件办不下去,无路可走。但通过仔细查看全案证据,终于柳暗花明,找到希望。原代理人是以儿子向小某的名义,但房屋是亲父向某购买的,与向小某是房屋赠与关系。但房屋属不动产,尚未过户,赠与的财产至今未交付,房子的实际所有权仍属于向某,因此,应该由向某作为原告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案件有可能胜诉。承办人受案后,先是提出执行异议,很快就被法院驳回,于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均判决向某胜诉,向某顺利将房子过户给了儿子向小某。


律师点评

      本案在前代理人错过了执行异议的法定起诉期限、无路可走的不利情况下,承办人于细微之处找到关键突破口,通过变更诉讼主体,重新获得了程序上的权利,确保案件进入实体审理,承办人的意见归纳为一句话,就是“亲爸为儿子买的房,怎么能用来偿还继父的债?”,获得了承办法官的同情与支持,并最终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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