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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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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16:企业遭逢恶意打假,律师助力维护声誉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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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娥律师,大学本科学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与法学双学士学位,多年大型国企任职经验,执业以来参与承办多起重大社会影响刑事案件,擅长法律顾问业务、合同纠纷以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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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祸”从天降-

  A公司系湖北宜昌知名食品公司,通过线上、线下渠道销售魔芋加工食品。2019年3月21日,李某通过A公司网店购买250包共计120公斤魔芋加工食品。随后向江苏南京某法院起诉,称A公司销售的产品中同时含有二氧化钛、脱氢乙酸钠两种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不合格食品,要求A公司退还货款并按十倍价款赔偿。A公司收到诉状后,非常重视,认为李某的无理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委托本所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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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解“祸” -

  承办律师受案后,首先向A公司了解案涉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仔细钻研《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找到了案涉产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依据。承办律师结合主管部门对产品生产流程的确认函件以及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所含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以及生产过程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本案焦点问题是,案涉产品能否同时含有两种食品添加剂。承办人认为,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案涉产品从类别上可以添加脱氢乙酸钠,生产过程中适用带入原则添加二氧化钛,终产品中同时含有脱氢乙酸钠与二氧化钛,符合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要求。

  其次,从李某行为看,其在天猫网店购买休闲食品达120公斤之多,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购买后并没有食用,而是为了谋取“十倍价款”的非法利益,罔顾客观事实,恶意缠讼;从李某诉讼目的看,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类似案例就多达50余件,均以食品不合格为由向多家公司索赔,系典型的恶意打假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A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案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李某不能证明所购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也不能证明因食用食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存在因果关系,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恶意打假人往往会利用网络购物合同的管辖优势以及企业维护自身形象的初衷,意图以低成本来牟取高额非法收益,一旦得逞将会对企业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甚至会引发连锁赔偿,导致企业“名利双失”。A公司作为一家合法合规企业,没有向此类恶意“打假”行为妥协,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承办律师通过了解案涉产品工艺生产流程,厘清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阐明带入原则在案涉产品中系合法运用,再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依法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企业多年积累、来之不易的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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